淺論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
第 84 期經世濟民 | 2016-08-29
互聯網資訊的日益普及,正顛覆着人類的生活模式。金融領域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的興起,並以P2P網絡金融及借貸、眾籌融資、第三方支付平台、移動金融等具代表性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存在,傳統金融業務正面臨着前所未有的挑戰。雖然互聯網金融能提升金融服務效率,是大勢所趨,但追求活躍、創新、優化金融服務業的同時,可能會衍生不少風險,各國及地區在相關金融方面正加強監管。
美國網絡金融監管應可說是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美國總統奧巴馬於一二年簽署《喬布斯(JOBS)法案》,該法案以法律形式承認並支援眾籌模式的發展及明確對投資人的投資額限制,專門對網絡金融進行立法監管。內地則在去年出台《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管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另近期內地銀監會已向各家銀行下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網貸仲介達到一定要求後,才可開展存管業務,通過嚴格監管下,網絡金融可在合規的環境下創新成長。
特區政府正提出精準發展特色金融,但本澳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自九三年起源用至今仍未修改或修訂過,面對一日千里的資訊科技,以及日新月異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一定程度上窒礙創新業務的發展,而現有金融監管體系更無法完全覆蓋網絡金融。故此,有關部門應及早研究互聯網金融的可行性,作為發展特色金融的基礎,同時可參考及借鑒先進國家或地區就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經驗,在原有基礎上引進網絡金融監管,不僅可以健全相關制度法規,為發展精準的特色金融奠下良好的基礎。
澳門經濟學會劉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