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分析高官離補制度
澳門日報 | 2014-05-23
《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保障制度》法案是澳門制度建設的一個新舉措,原意為彌補制度空白,推進澳門法治建設,吸引社會精英人才參政,防止腐敗法案。近日卻被放大至簽名以至遊行,並要求政府撤回法案。

須服從法律制定程序

社會上有不同意見很正常,也是社會進步和言論自由的體現。任何制度的建設,社會須循理性態度展開探討,這是政府與居民充分溝通達至社會和諧的重要前提。對目前的紛爭擾攘,如爭論主要官員待遇及福利合理與否,本就見仁見智,可以討論,但不應因這些爭論而影響法案在立法會進行細則性通過的審議程序。民間原本對立法程序漫長不滿,現在因一些片面爭議而拖長立法程序更不該。

不論要表達甚麼觀點、如何表達,最終都要服從法律的制定程序,要求在細則性討論結束前撤回此次法案的修訂提案,並進行再諮詢,雖然立法程序上許可,卻沒有必要,只會阻礙甚至拖延立法程序,無論對該法案,或之後要審議的衆多其他法案,都不是好事。

填補制度空白合情理

現行法律中公務員薪酬、退休保障制度比較完整,主要官員離任保障制度卻是空白點。只要求“過冷河”,沒有完善離任補償規定,不僅說不過去,也不利於政府正常運作。尤其當下特區政府換屆在即,仍讓這項制度繼續空白,對當下或未來政府運作沒有益處。

再者,主要官員任職不少是從第一屆特區政府開始,為特區服務十五年。這時提出法案很正常,總不能到離任時也沒有一套保障制度。從這個角度看,要求撤回法案不難,但一旦拖延,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這一屆立法會就不能提出同一內容法案。主要官員的離任保障,要等到何年何日才可有?

更何況該法案是對主要官員在任期內,在沒有政府為他們設有退休撫卹制度或公積金制度供款時,於其離任時的一種一次性補償及保障制度。這是一項公允、合理的制度化建設。不屬確定委任公務員出任主要官員的人士,任職期間一心一意為特區政府效力,放棄不少個人發展機會,當中若干人需要擔任主要官員十年或更長時間,離職後又要“過冷河”兩年,回到私人市場尋找合適工作,需要更長時間重新適應。故給予較屬確定委任公務員出任主要官員為高的離任補償,在情在理亦較公道。

政府做法是依法施政

有人質疑不應由政府提出公務員薪酬及福利方案。然而,由特區政府提出該法案,體現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澳門政府行使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的職權。這個職權不能由立法會議員提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鑑於為高官加薪、增加福利等事宜涉及公共收支,因此從法律上,只能由政府提出,既然是《基本法》規定,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