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本立會長:建立夾屋制度 構建置業階梯
澳門日報 | 2020-10-16

房屋問題是近年澳門居民最關注的民生問題之一,賀一誠在其《協同奮進 變革創新》的參選政綱中就把“加快公屋建設,研究構建合理‘夾心階層’置業階梯”作為其重要的民生施政構想。本年施政報告亦延續了這一理念,明確提出要“回應不同收入居民,特別是‘夾心階層’、青年人的住房需求”,以及由社會房屋、經濟房屋、夾心階層房屋、長者公寓和私人房屋組成的五級階梯房屋政策構想。由此可見,現屆政府已設計了未來較為完整及多元的房屋政策體系。正在諮詢的夾屋方案,是五級階梯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諮詢文本,夾屋的定位較為清晰,性質屬於私樓,是經屋與私樓之間的緩衝類型房屋,售價和配置亦在兩者之間,在一定禁售期後可於市場出售。夾屋將為居民提供新的置業選項,亦期望可減輕經屋供應的壓力。

“夾心階層”的定義是本次諮詢的重中之重,亦即夾屋的適用對象問題,文本提供了兩個參考選項。其中,定義一:收入水平超出經屋申請上限,或具備購買經屋資格但按計分排序輪候在較後位置的居民;定義二:收入水平超出經屋申請上限,無法申請經屋又未能負擔私樓的居民。簡而言之,定義一與定義二的主要分別在於,經屋與夾屋的適用對象是部分重疊,抑或完全分開。定義一是部分重疊,定義二則明確區分了經屋和夾屋的適用對象,意味合資格申請經屋者就無法申請夾屋。按目前的經屋申請月收入限制,一人家團為三萬八千九百一十元、二人家團為七萬七千八百二十元,實已涵蓋全澳百分之八十以上住戶。也就是說,超過現時經屋收入上限的住戶佔總住戶的比例不足二成。若考慮他們當中已擁有物業狀況及資產等不符合申請“夾屋”等情況,符合定義二的家庭可能只佔全澳總住戶數目的百分之十以下。因此,若按定義二設定的夾屋受眾會較少,向少數高收入戶政策傾斜或似有欠公平。另一方面,定義一則較為合理地拓寬了夾屋的適用人群,能兼顧部分合資格申請經屋的家庭,更符合構建五級房屋階梯的理念,更好地回應社會訴求。

若從定義一來看,“夾心階層”又可細分為兩大類:一是經濟能力中上者,其具備經屋申請資格,但按計分排序輪候會落在較後位置,由於經屋供應量小,因此他們未能上樓,這類群體以中上收入的家庭為主。他們當中有部分人參與經屋申請,與經濟能力較低的基層家庭競逐資源。二是經濟能力較高的“夾心階層”,其收入水平已超出經屋申請上限,因此無法申請經屋,他們希望獲得較佳居住環境但又未能負擔私樓,這類群體以未置業的中產居民為主。現屆特區政府有意建立夾屋制度,作為經屋和私樓的補充,以更好滿足不同收入階層的房屋需求,同時分流中上收入居民對經屋的需求壓力。此外,在新修訂的經屋法下,經屋將實現去投資化,使經屋回歸到社會政策工具,主要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要,與夾屋發揮不同的作用。

“夾心階層”的定義又涉及到購買夾屋者的收入和資產限制的問題,亦是諮詢的另一重點。若循定義一的思路,夾屋收入下限必然會低於經屋收入上限,文本提及的選項是低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應是較為合適的幅度。因為如果超出百分之五十,將會令夾屋與經屋界線模糊,夾屋政策會缺乏針對性。同時,較低收入的家庭亦未必能負擔售價較高的夾屋。夾屋收入上限方面,文本提及的選項是高於經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也是較為合理的。因為月收入達九萬元以上的家庭,應該有能力承擔私人房屋,同樣,資產上限方面,有三百萬元資產的家庭,明顯有能力負擔置業的首期。

總的來說,雖然“夾心階層”為數不少,其具體房屋需求亦有所不同,但他們普遍希望購買價格可以負擔、質量較佳,將來有機會轉售以進一步改善居住環境的房屋。政府提出的夾屋方案正好有效回應了這一訴求。在目前澳門的土地儲備相對以往充足的背景下,已具條件推出更為積極主動、以居民的實際住屋需求為導向的房屋政策。文本的結語部分更提到,夾屋可在政府公開招標及監督下由不同實體參與興建,這是一大亮點,將有助增加房屋供應,加快落實夾屋政策,為構建合理置業階梯的目標奠下基礎。

澳門經濟學會會長 劉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