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我們
學會簡介
學會章程
領導架構成員
諮詢會成員
名譽架構成員
入會申請
學會動態
學會活動
學者專訪
專題報導
專欄
《經世濟民》
理事會工作報告
相關網站
研究成果
專題研究
《澳門經濟》學報
景氣指數
學術活動
澳珠合作發展論壇
澳門經濟論壇
粵港澳合作發展論壇
學術交流
澳門經濟論文比賽
其他
學會動態
學會活動
學者專訪
專題報導
專欄:《經世濟民》
相關網站
劉本立會長:建立夾屋制度 構建置業階梯
澳門日報 | 2020-10-16
房屋問題是近年澳門居民最關注的民生問題之一,賀一誠在其《協同奮進 變革創新》的參選政綱中就把“加快公屋建設,研究構建合理‘夾心階層’置業階梯”作為其重要的民生施政構想。本年施政報告亦延續了這一理念,明確提出要“回應不同收入居民,特別是‘夾心階層’、青年人的住房需求”,以及由社會房屋、經濟房屋、夾心階層房屋、長者公寓和私人房屋組成的五級階梯房屋政策構想。由此可見,現屆政府已設計了未來較為完整及多元的房屋政策體系。正在諮詢的夾屋方案,是五級階梯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諮詢文本,夾屋的定位較為清晰,性質屬於私樓,是經屋與私樓之間的緩衝類型房屋,售價和配置亦在兩者之間,在一定禁售期後可於市場出售。夾屋將為居民提供新的置業選項,亦期望可減輕經屋供應的壓力。
“夾心階層”的定義是本次諮詢的重中之重,亦即夾屋的適用對象問題,文本提供了兩個參考選項。其中,定義一:收入水平超出經屋申請上限,或具備購買經屋資格但按計分排序輪候在較後位置的居民;定義二:收入水平超出經屋申請上限,無法申請經屋又未能負擔私樓的居民。簡而言之,定義一與定義二的主要分別在於,經屋與夾屋的適用對象是部分重疊,抑或完全分開。定義一是部分重疊,定義二則明確區分了經屋和夾屋的適用對象,意味合資格申請經屋者就無法申請夾屋。按目前的經屋申請月收入限制,一人家團為三萬八千九百一十元、二人家團為七萬七千八百二十元,實已涵蓋全澳百分之八十以上住戶。也就是說,超過現時經屋收入上限的住戶佔總住戶的比例不足二成。若考慮他們當中已擁有物業狀況及資產等不符合申請“夾屋”等情況,符合定義二的家庭可能只佔全澳總住戶數目的百分之十以下。因此,若按定義二設定的夾屋受眾會較少,向少數高收入戶政策傾斜或似有欠公平。另一方面,定義一則較為合理地拓寬了夾屋的適用人群,能兼顧部分合資格申請經屋的家庭,更符合構建五級房屋階梯的理念,更好地回應社會訴求。
若從定義一來看,“夾心階層”又可細分為兩大類:一是經濟能力中上者,其具備經屋申請資格,但按計分排序輪候會落在較後位置,由於經屋供應量小,因此他們未能上樓,這類群體以中上收入的家庭為主。他們當中有部分人參與經屋申請,與經濟能力較低的基層家庭競逐資源。二是經濟能力較高的“夾心階層”,其收入水平已超出經屋申請上限,因此無法申請經屋,他們希望獲得較佳居住環境但又未能負擔私樓,這類群體以未置業的中產居民為主。現屆特區政府有意建立夾屋制度,作為經屋和私樓的補充,以更好滿足不同收入階層的房屋需求,同時分流中上收入居民對經屋的需求壓力。此外,在新修訂的經屋法下,經屋將實現去投資化,使經屋回歸到社會政策工具,主要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要,與夾屋發揮不同的作用。
“夾心階層”的定義又涉及到購買夾屋者的收入和資產限制的問題,亦是諮詢的另一重點。若循定義一的思路,夾屋收入下限必然會低於經屋收入上限,文本提及的選項是低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應是較為合適的幅度。因為如果超出百分之五十,將會令夾屋與經屋界線模糊,夾屋政策會缺乏針對性。同時,較低收入的家庭亦未必能負擔售價較高的夾屋。夾屋收入上限方面,文本提及的選項是高於經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也是較為合理的。因為月收入達九萬元以上的家庭,應該有能力承擔私人房屋,同樣,資產上限方面,有三百萬元資產的家庭,明顯有能力負擔置業的首期。
總的來說,雖然“夾心階層”為數不少,其具體房屋需求亦有所不同,但他們普遍希望購買價格可以負擔、質量較佳,將來有機會轉售以進一步改善居住環境的房屋。政府提出的夾屋方案正好有效回應了這一訴求。在目前澳門的土地儲備相對以往充足的背景下,已具條件推出更為積極主動、以居民的實際住屋需求為導向的房屋政策。文本的結語部分更提到,夾屋可在政府公開招標及監督下由不同實體參與興建,這是一大亮點,將有助增加房屋供應,加快落實夾屋政策,為構建合理置業階梯的目標奠下基礎。
澳門經濟學會會長 劉本立